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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仪陇县东西部扶贫协作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信息发布者:亮垭村
    2018-12-31 18:29:21   转载

    各乡镇人民政府(朱管委),县级相关部门:

    《仪陇县东西部扶贫协作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第17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仪陇县东西部扶贫协作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精神和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加强东西部扶贫协作项目资金管理,规范投资行为,提高资金利用水平,确保项目质量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东西部扶贫协作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669号)、《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东西部扶贫协作考核办法(试行)》《浙江省东西部扶贫协作项目管理办法(修订)》《东西部扶贫协作和对口支援四川省贫困地区项目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南充市东西部扶贫协作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使用东西部扶贫协作资金安排的项目(以下简称帮扶项目),适用本细则。

    帮扶项目包括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帮扶方是浙江省金华市磐安县;受援方是仪陇县。

    帮扶资金是指帮扶方按照浙江省确定的额度筹集安排和由帮扶方与受帮扶方(以下简称帮受双方)共同协商达成的政府性援助资金,以及帮受双方共同协商达成的其他援助资金。

    第三条  按照优化程序、提高效率的原则,帮扶项目以东西部扶贫协作规划为依据,由帮受双方充分沟通协调后统筹安排,项目选择由帮受双方共同审核,项目概算由受帮扶方审核审查,项目建设管理以受帮扶县政府为主,项目资金由帮受双方共同协商拨付,项目竣工验收由帮受双方共同组织,项目审计由帮受双方协商委托,项目监督检查由帮受双方共同参与。

    第四条  帮扶项目可采取全额投资和补助投资两种投资方式。

    第五条  帮扶项目安排,要聚焦脱贫攻坚,瞄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精准识别、精准施策,实施整村建设、产业带动、民宿培育、电商引领、技术指导、金融支撑、社会帮扶等七大精准帮扶工程,把有限的帮扶资金集中用在扶贫的“刀刃”上,向偏远乡镇、贫困村倾斜,集中力量帮助贫困群众解决突出难题,切实使帮扶资金惠及贫困人口。

    第六条  东西部扶贫协作资金禁止安排以下项目:

    (一)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

    (二)城市广场和公园、各类娱乐设施;

    (三)违背当地民族习惯、宗教信仰和群众意愿的项目;

    (四)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产业项目;

    (五)各类公务接待活动;

    (六)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禁止的其他项目;

    (七)未列入对口支援、东西部扶贫协作规划和年度计划的项目以及拆除原有帮扶项目进行重建的项目。

    第七条  扶贫协作产业项目必须与贫困户建立利益联结机制,扶贫协作资金用于扶持产业项目的,要实行股权量化,生产经营过程中须安置贫困家庭劳动力常年务工。

    新型经营主体(农业企业、家庭农场等)从补助资金到位后的次年起,连续五年应按补助资金的5%比例保底分红,分红所得资金按股权占比进行分配;五年后根据企业产业经营状况据实按股分红,村委会、村民、县扶贫开发协会不承担新型经营主体亏损。产业经营状况应由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八条  (一)申报对象:县级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村社集体经济组织、产业龙头企业(含各类专业合作社)。

    (二)申报范围:主要支持实施整村建设、产业发展、民宿培育、电商引领、技术指导、金融支撑、社会帮扶、劳务协作、人才支援等领域;不支持不符合精准脱贫、精准扶贫要求和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

    (三)申报时间:每年11月底前申报下一年度计划。

    (四)申报条件:

    1.已完成项目前期准备工作,有完善的项目实施方案,具备开工条件;

    2.当年新开工(或者改扩续建)项目,且能完成项目申报内容和投资;

    3.项目总投资中,业主(农业企业、家庭农场等)自筹资金不低于申报资金,并提供到位资金承诺;

    (五)申报程序:

    1.新型经营主体(项目实施在乡镇村的)申报项目:新型经营主体申报→村、乡(镇)初审→县级主管部门复审→县协作办审核→县政府审定。

    新型经营主体(项目实施在县城的)申报:新型经营主体→县级主管部门初审→县协作办复核→县政府审定。

    2.村社集体经济组织实施的项目:村社集体经济组织申报→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县级主管部门复审→县协作办审核→县政府审定。

    3.县级主管部门申报项目:县级主管部门申报→县协作办审核→县政府审定。

    项目申报方案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性质、实施主体、建设地点、建设期限、建设内容和规模、建设管理方式、项目投资及资金来源构成、带动脱贫人数等内容。帮扶资金可与中央资金、地方资金及其他来源资金整合使用,应在申报方案中明确各渠道资金额度、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等。

    县发改局根据县政府审定的申报方案,编制年度计划并上报省协作办审批。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九条  年度计划下达。省协作办评审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县协作办研究细化年度投资计划后,以县协作办名义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到项目村或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优化项目实施方案后报县协作办备案,县协作办再向省、市协作办报备。

    第十条  招标及采购管理。对投入到新型经营主体补助项目,应通过民办公助、询价、定额补助方式进行管理。对投入到村集体经济、项目主管部门的补助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有关规定执行;未达到政府采购和招投标规模标准,但达到了比选规模标准的项目,应按相关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省协作办下达的东西部扶贫协作项目年度计划,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实施内容确需调整且项目资金投入未发生变化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新精神、新要求,由项目法人提出调整方案,报援川工作机构会同受帮扶县发改部门审核,并于每年年底前报帮扶方省级主管部门和四川省东西部扶贫协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投资规模确需调整,且调整超过原计划10%(含10%),严格按照东西部扶贫协作规划、年度计划申报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项目竣工验收。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完成后组织自查验收,并向所在乡镇(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初验合格后,由县级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帮扶方、发改局、财政局、扶移局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有关规定组织复验,验收合格后,县级主管部门向县协作办备案,并严格执行工程档案管理有关规定,保存完整合格的建设工程档案。竣工财务决算由县财政部门批复,同时抄送帮扶方财政部门备案。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不得转为固定资产,有关方面不得办理移交手续。项目档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第四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资金计划下达。 县财政局根据省协作办下达的帮扶项目年度计划及县协作办研究确定下达的项目年度计划,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到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帮扶资金纳入预算管理。项目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提出用款计划报县协作办和帮扶方分管领导审批,财政局根据审批意见将资金拨付给各项目主管部门,实行县级部门报账制。

    第十五条  帮扶资金拨付。帮扶资金拨款分为进度拨款、竣工验收拨款和审计结算拨款。进度拨款不得超过已完成工程量的80%,竣工验收拨款为补助资金的80%,剩余资金待审计结算后予以拨付,并预留5%作为质保金,质保金期限1年。进度拨款需提供拨款审批表、进度表、税务发票、中标通知书、合同,竣工结算拨款凭拨款审批表、验收表、结算表、税务发票、合同、中标通知书、公示图片等资料到项目主管部门报账,审计结算拨款凭拨款审批表、审计报告、税务发票。属于民办公助的按民办公助管理办法拨款。

    第十六条  帮扶资金结余管理。帮扶资金如有结余,应根据有关规定办理财政结余资金转接,各项目主管部门应于当年10月底前将结余资金报县发改局汇总,11月底前由县发改局、扶贫移民局、财政局会商提出结余资金安排使用计划,并按原申报审批程序办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公告公示。项目实行公告公示制度,接受群众监督、社会监督。县协作办负责将东西部扶贫协作项目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项目责任单位负责在项目实施所在乡(镇)、村政务公开信息栏进行张贴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项目实施单位负责在项目所在地设置永久性公示牌。

    第十八条  帮扶资金监管。帮受双方财政部门认真履行资金监管和拨付职能,建立帮扶资金管理绿色通道。财政、审计、监委等部门要加强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九条  专项稽察及绩效评估。县协作办每年7月前组织发改、财政、扶贫移民局等部门,对上一年度帮扶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专项稽察及资金的绩效考评,并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正式报送稽察及绩效考评报告。

    年度计划执行评估报告是应包括年度目标任务完成、资金到位使用、工作机制保障、责任分工落实、项目质量效益、深化合作成效,以及帮助贫困村、贫困户脱贫情况和当地群众满意度等内容。

    第二十条  项目审计。帮受双方协商确定审计机构和审计方式,经确定由国家审计机关审计的项目,依据《审计署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规定的通知》(审投发〔2010173号)、《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等相关规定,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后,组织开展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并抄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县审计局牵头,组织开展项目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并抄送上一级主管部门。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外,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按程序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一条  责任追究制。帮扶项目应建立责任追究制,县纪委监委要严肃查处相关单位或个人在项目申报、审批、建设、资金使用等过程中违法违规问题,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东西部扶贫协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共同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与上级出台政策相违背条款则服从上级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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